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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院杨永胜与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医师工作且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劳动者无权主张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案情:
上诉人杨永胜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永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蓝天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杨永胜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蓝天医院从事医师工作且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不属实。杨永胜是经蓝天医院聘请的工作人员,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蓝天医院是知晓的,杨永胜并未开展独立诊疗活动。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认为杨永胜不应当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杨永胜并不存在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蓝天医院不得以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且不支付杨永胜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
蓝天医院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杨永胜提到的上诉理由与现有证据不符,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所作的现场笔录可以看出,杨永胜单独开展了诊疗活动,且未提供医师资格证据和医师执业证书。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考虑医生职业的特殊性,职业医生应该通过考试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杨永胜没有获得相关证书,且单独进行诊疗活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劳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故杨永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永胜曾在重庆蓝天医院从事医师工作,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14年11月4日,杨永胜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受理,杨永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杨永胜提供了“骨科2014年5月份工资表”、“骨科2014年11月份工资表”、“骨科2014年12月份工资表”,每张工资表均分为护理组、医生组和市场组,杨永胜在其中的医生组内。蓝天医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因该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对,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蓝天医院举示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于2014年9月19日对重庆蓝天医院所作的现场笔录的复印件,其中载明:“现场查阅该院201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9日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笺记录发现:……四、该院骨科从业人员杨永胜、张小波、陈清峰、向洋、刘美化单独开展了骨科诊疗活动并独立开具了骨科电子处方笺,但从业人员杨永胜、张小波、陈清峰、向洋、刘美化现场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杨永胜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经一审法院核实,该现场笔录确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作出,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杨永胜还陈述,重庆蓝天医院于2014年10月20日下发了关于要求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上班的文件,并于同年11月4日通知医生不再上班,且当天还将骨科门诊诊室上锁,包括杨永胜在内的医生此后没有再继续上班。蓝天医院对此予以承认,并表示其发生的原因是因医生不能出示执业资格证书而导致卫生部门提出的行政强制性要求。
对于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杨永胜陈述是蓝天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蓝天医院未依法与杨永胜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
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11月4日的工资,杨永胜表示蓝天医院已经支付完毕,故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医生是关涉人的生命健康的职业,法律对其设定了严格的职业准入条件和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杨永胜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蓝天医院从事医师工作且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因此,杨永胜主张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永胜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2016年1月12日,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2日,蓝天医院向本院出具《说明》,其主要内容为:该院自愿承担杨永胜经济补偿金20000元。2016年10月15日,蓝天医院再次向本院出具《说明》,其主要内容为:该院自愿承担杨永胜失业保险待遇1710元。
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蓝天医院是否应当向杨永胜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
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问题。二审中,蓝天医院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自愿承担杨永胜经济补偿金20000元和失业保险待遇1710元。该意思表示真实,属于蓝天医院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尊重,故对杨永胜要求蓝天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和失业保险金损失17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杨永胜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蓝天医院从事医师工作且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上述执业医师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亦系无效合同。因此,杨永胜因双方未签订该无效合同而要求蓝天医院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的规定,也与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报酬支付的规定不符,一审法院驳回杨永胜该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杨永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基于二审中出现的新事实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杨永胜经济补偿金20000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710元;
三、驳回杨永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毅代理审判员刘润荔代理审判员赵文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