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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问题意见

时间:[2016-11-05]   

     2015年高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劳动争议案件部分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程新文

                                      (20151224日)

    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产能过剩领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困难,相应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可能大幅上扬,对此要做好充分预判。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必须高度重视。

    ,要继续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近年来,高法院多次提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这个理念。对此,今天我再强调一下。劳动者和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不能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对立起来。要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大限度化解双方具体利益上的相对差异。

    第二,要区别案件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处理方法。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对那些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

    第三,要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避免因对法条的孤立、片面理解而产生法律适用错误。要依法维护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成果,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限,切忌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将劳动关系泛化。

      卢绪民劳动法律师解读:该意见深化提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尤其现阶段经济发展和企业生存压力增加,社会部分学者对于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提出质疑,在以后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理念会改变。另外就是提出了不能讲劳动关系泛化,这对劳动关系额劳务关系的界定提出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