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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假样百出”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虚假陈述……近来,诚信缺失问题频频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一部分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法官依法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造成极大干扰,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
“假”打官司—— “拖字诀”与职业诉客
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委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为了拖延时间,尽可能不履行应尽义务,恶意利用诉讼权利,在仲裁程序结束后提起诉讼,以使仲裁裁决不产生法律效力。
也有个别劳动者以诉讼为业,从诉讼中牟利。他们专挑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的用人单位应聘,入职后时刻寻求用人单位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漏洞,工作几天或者几个月后就不辞而别,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讨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之后又继续寻找下一家公司。
大兴法院民三庭庭长刘东民表示,近两年,这类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人求职并不是为了谋求工作机会,而是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通过频繁诉讼,从中谋取利益。
打假官司—— 别有用心的“越俎代庖”
2012年10月5日,张某应聘入职某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餐具装卸清洗工作。同年12月16日,张某生病,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回老家养老院疗养。
庭审中,张某本人未出庭,其代理律师告知法庭张某患有脑梗塞,目前已经半身不遂,不能出庭。
然而,法官发现张某起诉状落款处的签名端正、工整,并不像是一个脑梗塞患者签的名。一再追问下,其律师才承认起诉状是张某的女朋友代签的。
法律规定,起诉状的落款处必须本人签名,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签名是违法的,该起诉状无效。如果劳动者没有意识,失去了行为能力,他的监护人可以在起诉状上代签名。张某并没有失去行为能力和意识,其女朋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起诉状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
据了解,不法代理人伪造授权委托书和起诉书,立虚假案件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部分律师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较弱,诱导劳动者签署大量空白签名,以方便制作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并且向当事人隐瞒案件进程,劳动仲裁后私自立案、上诉、申请执行。
做假证—— 考勤表等材料易被造假
2005年12月22日,王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30日到期,之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后来,王某因该商贸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向劳动仲裁申诉,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商贸公司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王某称劳动合同上面的签名不是她签的。
依王某的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某商贸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中“王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王某’签名与样本上王某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刘东民表示,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多达十几项,但大部分都集中在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上。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经常伪造一些重要证据,包括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规章制度、工作量表等资料。
在另一方面,个别劳动者也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比如为了获取加班费,随意编造工作记录。
说假话—— 无凭无据的信口雌黄
2008年9月10日,裴某经过某家具公司厂长陈某面试,入职该家具公司,任木工,月工资为4000元。
2010年12月5日,在车间,裴某的右手食指被机器穿伤。事后,裴某与家具公司商谈其工伤问题未果,被辞退。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某家具公司矢口否认与裴某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裴某提交住院病历,证明2010年12月5日其受伤,由该家具公司厂长陈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2012年3月21日,法院至某家具公司经营地进行现场勘验,裴某现场指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并称该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与张某系夫妻。而张某仍然称不认识裴某,但认可其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 通过裴某提交的证据及法院现场勘验情况,法官确信裴某与某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某家具公司与裴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当没有书面证据佐证的时候,劳资双方容易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情况,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和工资数额,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等事上面进行虚假陈述。
管理制度有缺陷 诚信体系不完备
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也纷繁复杂,大兴法院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诉讼参与人利欲熏心,不惜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这些诉讼参与人的终目的都是想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利益的大化。
二是某些单位的用人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机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政策的影响,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但一些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尤其是对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迫于用工成本高昂的压力,难以做到依法规范用工,使得他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缺失,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简单粗放,特别是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了伏笔。
三是法律对不诚信诉讼的有效规制不足。虽然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对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的打击力度偏轻,导致不诚信诉讼的违法成本太低,诉讼参与人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对司法缺乏基本的敬畏,没有把不诚信诉讼当成一个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四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备。诚信危机是我国当前非常突出的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诉讼参与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毁灭证据等,浅层次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制制度缺位和不当利益的诱惑,从更根本上说,也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尤其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