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劳动法律网
联系人:卢绪民
固定电话:0633-8188699
传真:0633-8784687
E-mail:Luxumin@163.com
手机:15606330788
公司地址:日照市烟台路99号日照科创中心2#19F
公司的“规章制度”效力如何?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上述法条中用了“应当”,可见依法建议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同时也是其法定的义务。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意识到了“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员工行为和管理企业的重要性,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在逐渐增多。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究竟有多大?“规章制度”是否都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呢?
案例一:打伤同事被辞退 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2009年7月,王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流水线工人。2013年9月,在公布国庆节值班表时,因王某认为班长李某没有安排自己在国庆节值班,无法拿到法定的“三薪加班费”,于9月16日找到李某理论。为此,王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之时,王某出手伤人,将李某打倒在地。后公司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打伤同事,行为恶劣,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于2013年9月29日以王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王某辞退。为此,王某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索要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49500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在车间墙壁上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酗酒、斗殴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否则公司有权辞退。王某打伤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秩序,公司是按章办事,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甚至解除合同。王某与单位因三薪加班问题发生争执,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事实,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据此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其后关于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中,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导致遭到解约的劳动者,并不在有权得到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之内。本案中,王某因工作上的异议在工作时间打伤同事,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辞退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故辞退”,故王某无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作者: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