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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下调岗降薪的效力审查
[案例索引]苏州中院:戴为军与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5民终450号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绩效考核中位于末位,与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二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替代劳动法规定的解聘条件,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属违法。但用人单位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排名末位的员工采取降级或调岗降薪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只要该行为系基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且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对此类内部管理行为直接作出违法行为评价。
[案情简介]戴为军于1996年11月4日进入台玻公司处工作,为包装股员工,2010年11月起任包装股课长。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并约定台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为军的工作岗位,戴为军接受台玻公司所给予职务调整和变动等。
2015年11月18日台玻公司发布人员配置检讨事的公告,公司如下人员配置调整办法为:课股/长人数65,年度根据季度奖考绩排名,最后10%予以降职处理等。台玻公司的2015年度考绩汇总表显示:戴为军排名第43位,共47人,倒数第5名(戴为军对此不认可)。2016年1月4日台玻公司对戴为军作出人事通知,戴为军通知前职务为课长,通知后职务为班长,职务工资由1500元调整至700元(减少800元)。2016年2月起台玻公司支付戴为军职务加给700元。在劳动合同期间,戴为军于2016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台玻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该委作出裁决:驳回戴为军的仲裁请求。
[一审裁判]昆山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了戴为军接受台玻公司职务调整,台玻公司对戴为军进行职务调整,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戴为军应当服从台玻公司的职务调整。其次,根据人员配置检讨事公告和考绩汇总表,可以认定台玻公司实行末尾淘汰制,该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戴为军在考核中排名倒数,而对戴为军是否符合末尾淘汰也属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企业管理自主权范围。最后,台玻公司对戴为军降职降薪从2016年2月起执行,但戴为军也没有提出异议,实际已履行数月,应当认定戴为军与台玻公司就职务调整、减少职加工资事宜双方达成合意,故戴为军要求台玻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苏州中院认为,劳动者排名末位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故用人单位根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法律规定。但在除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之外,末位淘汰制并非当然违法。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戴为军调岗前担任的职务为台玻公司包装股课长,该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要求劳动者具备更优秀、全面的职业技能。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安排相对更为优秀的劳动者担任该职务既符合用人单位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亦能较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故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台玻公司与戴为军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台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原告的工作岗位。调岗后戴为军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戴为军对本次调岗的认可。综上可见本次调岗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因本次调岗引起的薪资变动亦属合法。现戴为军上诉认为本次调岗违法并要求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