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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因该员工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法院未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10日起,张某为A商行做账。期间,张某也为B商行、C商行做账。对工作时间,A商行只要求张某每天出勤,不要求具体时间。对于工资报酬,张某每月工资2000元由A商行、B商行、C商行平均承担。2014年9月30日,张某与A商行新招聘的财务人员李某进行交接后离开。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商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裁判: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同时为A商行、B商行、C商行从事做帐工作,其每月2000元劳动报酬由A商行、B商行、C商行支付,A商行对张某没有工作时间的要求,结合A商行提供的考勤表张某在上述A商行、B商行、C商行平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A商行可以与张某订立口头协议,无需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故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小时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地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劳动者随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固定工作场所、办公地点,仅需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其不进行工作时间考勤,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的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用工,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转自|公众号 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