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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日照市低工资标准调至1640元

时间:[2017-06-24]   

                           日照市2017年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640

      按照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201761日起,我市月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调整为164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4,增长5.8%。这次调整是我市自1994年建立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的第十五次调整,上次调整是201661日。

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低劳动报酬。月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这是一条“红线”。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低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需按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低工资标准以外由单位另行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低工资标准之内。


                                                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