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劳动法律网
联系人:卢绪民
固定电话:0633-8188699
传真:0633-8784687
E-mail:Luxumin@163.com
手机:15606330788
公司地址:日照市烟台路99号日照科创中心2#19F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