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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
对于山东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日照劳动法律网卢绪民劳动法律师结合相关文件,将山东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梳理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项目
1、丧葬补助费
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和36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按照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日照市目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执行标准是410元/月。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列支渠道
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
根据2010年10月28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2)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原所在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
2、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
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应当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适用范围、供养亲属范围和适用期间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范围
山东省于1993年制定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依据该文件规定,享受补助的范围限于国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或者依法应当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适用范围较小。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推进,山东省于2003年对该问题作出了调整,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扩大适用至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直系亲属范围
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的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但对直系亲属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2004年6月23日劳社厅函[2004]176号《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答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依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员,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期间
随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2012年8月7日施行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卢绪民律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