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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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卢绪民劳动法律师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卢绪民律师备注:《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规定: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卢绪民劳动法律师备注:山东省日照市:工伤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每人每天15元;市外:每人每天20元。
(二)异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交通费。乘坐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三)异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食宿费。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180元标准内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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