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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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实践的法官,我个人觉得劳动合同法以下几个方面要作修改:
1、对劳动者进行分层保护,将高管剔除劳动法保护。
2、适当收紧劳动者的被迫解除权。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购买社保解除要附加一些前置条件,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三个月工资,通知企业购买社保,企业未在三个月内购买,劳动者才可解除。目前劳动者的解除权过大,几乎可以找任何用人单位的毛病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3、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的解雇权,可以考虑赋予中小企业无因解雇权。其实现在招工成本很高,不用担心企业滥用。又比如无须通知工会作为解除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但劳动者也有过错的,要减轻赔偿责任。另外,即使违法解除,劳动者不可以要求恢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主张赔偿金。
4、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条件。应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条件有所区别。比如可考虑无固定期限的岗聘分离,解除职务并不等于解除合同,以免一旦签订无固定合同后劳动关系僵化。
5、有关劳动保护标准对于不同工龄的员工要有区别。比如产假待遇,工龄长产假长,等等。区别对待有利于减轻企业成本。
6、适当扩大劳动关系范围,要么取消用人单位,恢复雇主概念。要么增设特殊劳动关系一章。将包工头用工,内部承包用工,非法用工等部分权利义务纳入劳动法保护,对真正的弱势员工雪中送炭。
7、取消二倍工资制度,或者降低赔偿标准,将其限制总额在十二个月低工资标准。以免诱惑劳动者不签合同,引发诚信危机。
8、适当增加劳动者违约成本。应适当扩大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范围,比如用人单位提供住房,解决户口,配偶工作的,也可约定违约金,适当增加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金额,以免劳动者随意辞职。
9、限制劳务派遣。特别限制央企的使用,央企的劳动者分三六九等严重,起了很坏的示范作用。劳动者不应分正式工,临时工,派遣工,小时工等等。
10、允许劳动关系在特定条件下中止,免除企业的负担。理顺长期两不找的关系。将来如果可能,真正赋予劳动三权,让工会成为劳动者自己的代言人,政府无须过度干预,让他们自由谈判,劳资关系也许会更和谐。
来源于劳动法库 黄振东,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庭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