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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婚丧假规定

时间:[2016-11-05]   

 

           山东省职工婚丧假规定

                              来源于卢绪民律师原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之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对于职工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职工料理丧事的假期,山东省没有规定,而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沪劳访发(87)130号)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东省现在撤销了对晚婚晚育的支持,实行婚假三天政策,而生育假增加至158天。